申請條件: 1.累計在港休漁120天以上 2.累計出港作業90天以上 3.累計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 申請所需資料: 1.漁業執照影本 2.存摺影本(郵局、農會) 3.印章 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止,請於期間內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