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已於本(113)年2月29日結束,依「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」,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,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、潮間帶及河口水域,自113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8個月禁捕期,禁止捕撈鰻苗,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「人力」從事捕撈者,及以漁船(筏)於海上捕撈者,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,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,讓鰻苗得以成長繁衍下一代,永續鰻魚資源,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共同配合,讓鰻苗漁業永續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