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條件:
1.累計在港休漁120天以上
2.累計出港作業90天以上
3.累計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

申請所需資料:
1.漁業執照影本
2.存摺影本(郵局、農會)
3.印章
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止,請於期間內提出申請。